类别:设计资讯 来源: idc 设计咨询 时间: 2012/11/16 17:25:00
近日,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全文公布了《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》。据悉,该条例将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其中,条例明确了公众参与度,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,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,并采取论证会、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。
对于影响重大、公众关注度高的建设项目的审批,条例设置了更为严格的程序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,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,做好专项规划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,公示后报市政府同意。
具体包括: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景观视廊的;位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范围及其建设控制地带的;位于风景名胜区及其协调区内对城市景观构成重大影响的;位于城市中心、主干道两侧、城市广场周边,单幢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,或者高层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;属于省、市级大型公共建筑的。
值得一提的是,条例还明确了老城和新区的关系。要求严格控制老城区发展规模、建设容量和建设高度。